致估价委托人函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我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接受贵方委托,对贵方办理案件(委托书编号:(2021)河法技字第090号)涉及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至 2022年1月24日评估工作结束。现将评估的主要情况函告如下:
- 估价对象:根据贵方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鄂(2021)老河口市不动产权第0002728号)等相关资料,经估价人员实地查勘及估价委托人介绍,估价对象位于老河口市滨江现代商贸城4号楼144间,产权为江运亮、孙桂林共同共有,房屋建筑面积29.7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05平方米;房屋证载用途为非住宅,土地证载用途为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至2056年11月23日;在价值时点估价对象实际用途为商业。估价对象房屋及土地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估价对象 |
《不动产权证书》 |
房屋所有权人 |
证载房屋用途/土地用途 |
房屋实际用途/土地实际用途 |
所在楼层/总楼层 |
建筑面积(㎡) |
土地面积(㎡)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终止日期 |
4号楼144间 |
鄂(2021)老河口市不动产权第0002728号 |
江运亮、孙桂林 |
非住宅/商住用地 |
商业/商住用地 |
1/8 |
29.74 |
4.05 |
出让 |
2056年11月23日 |
2、估价目的:为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市场价格。
3、价值时点:2021年02月10日
4、价值类型:市场价格
5、估价方法:比较法、收益法
6、估价结果:估价人员遵循各项估价原则,根据估价目的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的规范、规定,按照估价程序,经过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选用比较法和收益法对估价对象市场价格进行了测算,确定估价对象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于价值时点2021年02月10日的房地产总价值为
RMB25.42万元,大写金额:
人民币贰拾伍万肆仟贰佰元整,房地产单价为
RMB8548元/平方米,大写金额:
人民币每平方米捌仟伍佰肆拾捌元整。7、特别提示:
- 以上内容摘自《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欲了解本次估价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全文。
- 报告使用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用途、使用人、使用期限等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否则,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依法不承担责任。
- 本报告的评估结果仅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服务,不是估价对象处置可实现的成交价格,也不应当被视为对估价对象成交价格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估价机构无关。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 财产拍卖或者变卖之日与价值时点不一致,可能导致评估结果对应的评估对象状况、房地产市场状况、欠缴税费状况与财产拍卖或者变卖时的相应状况不一致,发生明显变化的,评估结果应当进行相应调整后才可使用。
- 本次估价结果包含估价对象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价值及室内二次装修价值,在此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 本次估价的价值时点为2021年02月10日,而估价人员完成实地查勘日期为2021年11月24日,实地查勘日期与价值时点不一致,因此本次估价假定估价对象房地产在价值时点与实地查勘日期的房地产状况保持一致,并以此为估价前提。
- 根据估价人员实地查勘,在价值时点估价对象已出租。经估价委托人介绍本次将估价对象租赁权、用益物权及占用使用权等情况去除后拍卖,故未考虑租赁情况、欠缴税费、强制处分、快速变现、处置费用、交易税费等因素对估价对象房地产价值的影响,在此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 本报告的应用有效期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为一年(即报告有效期自 2022年1月24日至2023年1月23日止),超过有效期范围或报告使用期限内,房地产市场或估价对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估价结果需做相应调整或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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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