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估价委托人函
武汉客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接受贵方委托,对贵方了解资产价值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至2021年10月22日评估工作结束。现将评估的主要情况函告如下:
- 估价对象:根据贵方提供的《评估范围说明》等资料(见附件3至5),本次评估范围为武汉客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建设的湖北国创高科实业集团索立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专用工程设备项目,该项目由8栋房屋建筑物及围墙、绿化及道路等组成,经估价人员实地查勘,估价对象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办事处阳光大道21号,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为84281.24平方米。估价对象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基本情况详见表1至表2:
表1 房屋建筑物情况一览表
估价对象 |
建筑结构 |
建成年份 |
所在楼层/总楼层 |
建筑面积(㎡) |
倒班宿舍楼 |
钢混 |
2015 |
1-4/4 |
4336.47 |
联合厂房 |
钢、钢混 |
2015 |
1/1,夹层 |
64837.63 |
检测车间 |
钢 |
2015 |
1/1 |
1408.05 |
综合办公楼 |
钢混 |
2015 |
1-6/6 |
11171.90 |
综合站房 |
混合 |
2015 |
1/1 |
1302.88 |
化学品库 |
混合 |
2015 |
1/1 |
673.93 |
固体废弃物存放库 |
混合 |
2015 |
1/1 |
303.24 |
门卫 |
混合 |
2015 |
1/1 |
247.14 |
小计 |
/ |
/ |
/ |
84281.24 |
表2 附属配套设施基本情况一览表
配套附属设施名称 |
数据来源 |
围墙、绿化及道路 |
评估范围说明 |
2、估价目的:为武汉客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了解资产价值而评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市场价值。
3、价值时点:2021年8月31日
4、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5、估价方法:成本法
6、估价结果: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遵循各项估价原则,根据估价目的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的规范、规定,按照估价程序,经过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选用成本法对估价对象市场价值进行了测算,确定估价对象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于价值时点2021年8月31日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总价值为
RMB23748.18万元,大写金额:
人民币贰亿叁仟柒佰肆拾捌万壹仟捌佰元整(不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 估价结果详见表3至表4:
表3 房屋估价结果一览表
估价对象 |
房屋建筑面积 (㎡) |
房产评估单价 (元/㎡) |
房产评估总价 (万元) |
倒班宿舍楼 |
4336.47 |
1437.32 |
623.29 |
联合厂房 |
64837.63 |
2635.20 |
17086.01 |
检测车间 |
1408.05 |
1976.42 |
278.29 |
综合办公楼 |
11171.90 |
2119.85 |
2368.28 |
综合站房 |
1302.88 |
949.51 |
123.71 |
化学品库 |
673.93 |
949.51 |
63.99 |
固体废弃物存放库 |
303.24 |
949.41 |
28.79 |
门卫 |
247.14 |
949.26 |
23.46 |
合计 |
84281.24 |
/ |
20595.82 |
附注:房屋估价结果包含房屋二次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的价值,但不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表4 附属配套设施结果一览表
附属配套设施名称 |
总价(万元) |
围墙、绿化及道路 |
3152.36 |
附注:根据委托方要求按湖北双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鄂双专审【2021】第9-08号)中的金额进行列示。7、特别提示:
- 以上内容摘自《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欲了解本次估价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估价报告全文。
- 本报告仅供估价委托人按估价目的使用,但不能作为实现估价目的的唯一参考依据,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估价机构无关。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 本次估价的价值时点为2021年8月31日,而估价人员完成实地查勘日期为2021年10月11日,实地查勘日期与价值时点不一致,因此本次估价假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与实地查勘日期的状况保持一致,并以此为估价前提。
- 根据估价委托人要求,本次估价结果包含房屋建筑物(含附属设施设备)及附属配套设施,其中包含在房屋建筑物中的附属设施设备为低压供电系统工程、围墙、正侧大门水电安装、电动伸缩门、配电工程、燃气管道施工工程、路灯采购、弱电布线增补工程、零星配套工程,但不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在此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 估价人员未对估价对象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进行专业测量,本次估价范围内估价对象有4幢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其房屋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以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评估范围说明》等资料记载为准,经估价人员实地查勘,面积大体相当,因此本次以此为估价前提,若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不符,则估价结果应作相应的调整。
- 根据委托方要求围墙、绿化及道路的总价按湖北双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鄂双专审【2021】第9-08号)中的金额进行列示,本公司不对该价格承担相应责任。
- 本报告的应用有效期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为壹年(即报告有效期自2021年10月22日至2022年10月21日止),超过有效期范围或报告使用期限内,房地产市场或估价对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估价结果需做相应调整或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
特此函告!
湖北远达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黎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