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 地 估 价 报 告
第一部分 摘 要
一、估价项目名称
武汉华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抵押贷款涉及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星光村、联谊村57921.00平方米工业用地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价值评估。
二、委托估价方
武汉华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三、估价目的
受贵方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等相关法律和规范以及贵方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蔡国用(2012)第003号)等资料(见附件1-4),本估价机构土地估价师对武汉华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星光村、联谊村57921.00平方米工业用地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价值进行评估。
本次估价是核定估价对象在地价定义设定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委托估价方办理土地抵押贷款手续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四、估价期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即实地查勘现场时间)
五、估价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至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六、地价定义
根据委托估价方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见附件3),在估价期日估价对象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为武汉华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所有,证载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年限至2061年10月29日止,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7921.00平方米;经估价人员实地查勘,在估价期日估价对象土地上已建有数栋厂房,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40.54年(2021年4月13日至2061年10月29日),土地开发程度已达到宗地红线外“五通”(即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以下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且部分地上建有数栋厂房,经估价委托人介绍,估价对象未设立抵押权,根据委托估价方提供的《抵押估价法定优先受偿款项查询单回执》(见附件4),委托估价方承诺在估价期日估价对象未设立抵押权,且不存在售卖情况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项。
根据委托估价方提供的《评估咨询委托函》(见附件1),估价人员参照《武汉市蔡甸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2018)》,工业用地级别平均容积率为1.0,故本次估价设定估价对象土地容积率为1.0。
因此,本次估价对象地价定义为:估价对象在公开市场条件和规划利用条件下,于估价期日2021年4月13日,设定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五通”、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为40.54年,容积率为1.0,且无他项权利限制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七、估价结果
武汉华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抵押贷款涉及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星光村、联谊村57921.00平方米工业用地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在估价期日2021年4月13日,满足地价定义设定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如下:
(一)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公开市场价值为:
土地面积:57921.00平方米;
单位面积地价:RMB341.00元/平方米,折合RMB22.73万元/亩;
总 地 价:RMB1975.11万元;
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仟玖佰柒拾伍万壹仟壹佰元整。
(二)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抵押估价法定优先受偿款项查询单回执》(见附件4),委托估价方承诺在估价期日估价对象未设立抵押权,且不存在售卖情况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项,本次估价法定优先受偿款为0。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价值
土地使用权抵押价值=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公开市场价值-法定优先受偿款
土地面积:57921.00平方米;
单位面积地价:RMB341.00元/平方米,折合RMB22.73万元/亩;
土地使用权抵押总价值:RMB1975.11万元;
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仟玖佰柒拾伍万壹仟壹佰元整。
详细结果见下页《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表1)。
土地估价师/ 其他评估专业人员 |
资 格 证 书 号 | 签 名 | ||
许 蓉 | 2004420300 | |||
熊 瑜 | 2013420078 | |||
李家豪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