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开峰:我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接受贵方委托,对贵方核实资产价值涉及的房地产及地上建筑物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至2021年2月23日评估工作结束。现将评估的主要情况函告如下:
- 估价对象:根据贵方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资料(见附件1至3),经估价人员实地查勘,估价对象分别位于枣阳市南城新华路北侧(金色华庭)2幢101、201室和枣阳市南城新华路1幢、2幢,产权均为潘开峰单独所有,其中4幢房屋已办理产权登记,总建筑面积为1801.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631.88平方米,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土地证载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年限至2077年07月30日止;其余2幢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总建筑面积为68.86平方米。估价对象房屋及土地基本情况详见表1至表2:表1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及土地基本情况一览表
估价 对象 |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房屋/土地证载用途 |
所在楼层/总楼层 |
建筑 面积(㎡) |
分摊土地/土地使用权面积(㎡)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土地使用 年限 |
金色华庭 2幢101室 |
鄂(2018)枣阳市不动产权第0000778号 |
/ |
住宅/城镇 住宅用地 |
1/7 |
123.58 |
17.79 |
出让 |
2077年7月30日 |
金色华庭 2幢201室 |
鄂(2018)枣阳市不动产权第0000779号 |
/ |
住宅/城镇 住宅用地 |
2/7 |
123.58 |
17.79 |
出让 |
2077年7月30日 |
新华路1幢 |
枣阳市房权证 枣房字第00111970号 |
枣国用(2016)第0563号 |
住宅/住宅 |
1-2/2 |
1249.58 |
2596.30 |
出让 |
2077年7月30日 |
新华路2幢 |
1-2/2 |
305.12 |
小计 |
/ |
/ |
/ |
/ |
1801.86 |
2631.88 |
/ |
/ |
表2 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情况一览表
估价对象 |
建筑结构 |
建筑面积(㎡) |
数据来源 |
新华路2幢扩建部分 |
混合 |
44.80 |
实地查勘 |
门卫房 |
混合 |
24.06 |
实地查勘 |
小计 |
/ |
68.86 |
/ |
2、估价目的:为估价委托人核实资产价值提供价值参考。
3、价值时点:2021年2月19日
4、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5、估价方法: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
6、估价结果: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遵循各项估价原则,根据估价目的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的规范、规定,按照估价程序,经过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选用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对估价对象市场价值进行了测算,确定估价对象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于价值时点2021年2月19日的房地产总价值为
RMB844.86万元,大写金额:
人民币捌佰肆拾肆万捌仟陆佰元整。 估价结果详见表3至表5 :
表3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地产估价结果一览表
估价对象 |
房屋建筑面积 (㎡) |
分摊土地/土地使用权面积(㎡) |
房地产评估单价 (元/㎡) |
房地产评估总价 (万元) |
金色华庭 2幢101室 |
123.58 |
17.79 |
3644 |
45.03 |
金色华庭 2幢201室 |
123.58 |
17.79 |
3680 |
45.48 |
合计 |
247.16 |
35.58 |
/ |
90.51 |
表4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地产估价结果一览表
估价对象 |
房屋建筑面积 (㎡) |
分摊土地/土地使用权面积(㎡) |
房地产平均单价 (元/㎡) |
房地产评估总价 (万元) |
新华路1幢 |
1249.58 |
2596.30 |
4809 |
600.92 |
新华路2幢 |
305.12 |
146.73 |
合计 |
1554.70 |
2596.30 |
/ |
747.65 |
表5 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估价结果一览表
估价对象 |
房屋建筑面积(㎡) |
房产单价(元/㎡) |
房产总价(万元) |
新华路2幢扩建部分 |
44.80 |
991 |
4.44 |
门卫房 |
24.06 |
939 |
2.26 |
合计 |
68.86 |
/ |
6.70 |
7、特别提示:
- 以上内容摘自《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欲了解本次估价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估价报告全文。
- 本报告仅供估价委托人按估价目的使用,但不能作为实现估价目的的唯一参考依据,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估价机构无关。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 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在价值时点估价对象房屋已出租,因估价委托人未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租赁资料,故本次估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无法考虑估价对象已存在的租赁关系和租约限制对其价值的影响。如果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存在较大差别且租约时间较长将对估价结果产生较大的影响,那么估价结果亦需作相应调整,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重视。
- 本次估价范围内估价对象有2幢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其房屋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经估价人员实地查勘及测量,本次以此为估价前提,若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不符,则估价结果应作相应的调整。
- 本报告的应用有效期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为壹年(即报告有效期自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止),超过有效期范围或报告使用期限内,房地产市场或估价对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估价结果需做相应调整或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特此函告!
湖北远达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利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