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估价委托人函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我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接受贵方委托,对贵方办理案件(转办单号:(2020)第49号)涉及的房屋成本价进行评估,至2020年12月30日评估工作结束。现将评估的主要情况函告如下:
1、估价对象:根据贵方提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案件转办单》(编号:(2020)第49号)和2020年8月11日出具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工作联系函》、2020年11月4日出具的《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复函》等资料(见附件1至7),并结合估价人员实地查勘,估价对象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湖旁,房屋为刘华中所有,未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屋共2层,总建筑面积为119.38平方米,在价值时点估价对象为空置状态。
2、估价目的:为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办理案件提供价值参考。
3、价值时点:2018年1月22日
4、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5、估价方法:成本法
6、估价结果: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遵循各项估价原则,根据估价目的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的规范、规定,按照估价程序,经过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选用成本法对估价对象市场价值进行了测算,确定估价对象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于价值时点2018年1月22日的房产总价值为
RMB9.58万元,大写金额:
人民币玖万伍仟捌佰元整;房产单价为
RMB802.48元/平方米,大写金额:
人民币每平方米捌佰零贰元肆角捌分。7、特别提示:
- 以上内容摘自《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结果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欲了解本次估价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估价报告全文。
- 本报告仅供估价委托人按估价目的使用,但不能作为实现估价目的的唯一参考依据,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估价机构无关。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 本次估价结果仅包含估价对象房屋价值,在此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 我公司估价人员于2020年12月24日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在实地查勘日估价对象已拆除,但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案件转办单》(编号:(2020)第49号)确认价值时点为2018年1月22日。另根据估价委托人2020年11月4日出具的《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复函》,结合估价目的,本次评估假设在价值时点2018年1月22日时的房屋状况与武汉市江夏区水务和湖泊局2020年10月30日出具的《工作联系函》中《房屋建筑状况一览表》所记载的状况一致,并以此为估价前提,如与实际状况不符,则估价结果需做相应调整,在此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 在价值时点,估价对象未办理任何权属登记手续,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案件转办单》(编号:(2020)第49号)(见附件1),确认估价对象房屋为刘华中所有。在此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 根据估价委托人2020年12月24日实地查勘及指认,估价对象房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湖旁,现已拆除,本次估价以估价委托人指认的房屋地址为估价对象地址,在此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 我公司估价人员于2020年12月24日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在实地查勘日估价对象已拆除,仅根据估价委托人2020年11月4日出具的《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复函》(见附件5)及武汉市江夏区水务和湖泊局2020年10月30日出具的《工作联系函》(见附件6),确定本次估价范围内估价对象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19.38平方米。本次以该建筑面积为前提进行估价,如有变动,则估价结果应作相应的调整。
- 根据估价委托人2020年8月11日出具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工作联系函》,估价对象未办理任何权属登记手续,也未查询到有抵押或查封情况,结合估价目的,故本次估价未考虑估价对象抵押及查封情况对其价值的影响,在此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 本报告的应用有效期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为壹年(即报告有效期自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29日止),超过有效期范围或报告使用期限内,房地产市场或估价对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估价结果需做相应调整或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特此函告!
湖北远达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利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