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估价委托人函
武汉博兴同创科技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接受贵方委托,对贵方抵押贷款涉及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评估,至2020年11月15日评估工作结束。现将评估的主要情况函告如下:
- 估价对象:根据贵方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鄂(2019)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021736号)等资料(见附件1至4),结合估价人员实地查勘,估价对象位于蔡甸区奓山街毛湾村、西牛村,产权为武汉博兴同创科技有限公司单独所有,房屋建筑总面积为13814.2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32940.00平方米,房屋证载用途为其它,土地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至2063年06月19日止;在价值时点估价对象实际用途为工业及配套。估价对象房屋及土地基本情况详见表1:表1 估价对象房屋及土地基本情况一览表
估价对象 |
《不动产权证书》证号 |
房屋/土地证载用途 |
房屋建筑面积(㎡) |
土地使用权面积(㎡) |
证载结构 |
土地出让终止日期 |
实际 用途 |
1号厂房 |
鄂(2019)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021736号 |
其它/工业用地 |
4390.20 |
32940.00 |
钢、钢混 |
2063年06月19日 |
工业及配套 |
2号厂房 |
4390.20 |
3号厂房 |
5033.84 |
合计 |
/ |
/ |
13814.24 |
32940.00 |
/ |
/ |
/ |
2、估价目的: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3、价值时点:2020年11月12日
4、价值类型:抵押价值
5、估价方法:成本法
6、估价结果: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遵循各项估价原则,根据估价目的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的规范、规定,按照估价程序,经过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选用成本法对估价对象市场价值进行了测算,确定估价对象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于价值时点2020年11月12日的房地产总价值为
RMB3006.82万元,大写金额:
人民币叁仟零陆万捌仟贰佰元整。 估价结果详见表2。
表2 房地产抵押估价结果一览表
估价 对象 |
建筑面积(㎡) |
土地面积(㎡) |
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房地产价值(万元)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万元) |
房地产抵押总价(万元) |
其中 |
土地单价(元/㎡) |
土地总价(万元) |
房产单价(元/㎡) |
房产总价(万元) |
1号厂房 |
4390.20 |
32940.00 |
3006.82 |
0 (见附件4) |
3006.82 |
336 |
1106.78 |
1276.71 |
560.50 |
2号厂房 |
4390.20 |
1276.71 |
560.50 |
3号厂房 |
5033.84 |
1547.61 |
779.04 |
合计 |
13814.24 |
32940.00 |
3006.82 |
/ |
3006.82 |
/ |
1106.78 |
/ |
1900.04 |
7、特别提示:
- 以上内容摘自《房地产抵押估价结果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欲了解本次估价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估价报告全文。
- 本报告属预估咨询性质,仅用于贷款银行内部预审,不能作为贷款银行正式放贷的依据,也不能用于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预评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评估机构对预评报告不承担法律责任。
- 本报告仅供估价委托人按估价目的使用,但不能作为实现估价目的的唯一参考依据,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估价机构无关。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 根据估价委托人的委托,本次估价结果包含估价对象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价值,以及房屋室内二次装修价值,在此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 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鄂(2019)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021736号)及估价委托人介绍,在价值时点估价对象均已办理了抵押登记且尚未注销,由此推断估价对象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款;但估价委托人说明估价对象目前正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而本次估价是为估价委托人注销该抵押之后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故未扣除该法定优先受偿款,本报告只有在该项抵押权利注销之后方可使用,在此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 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鄂(2019)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021736号),估价对象房屋证载用途为其它,土地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结合估价人员实地查勘,其实际用途为工业及配套,房屋、土地证载用途不一致;综合分析估价对象区位状况、临街状况、平面布局等因素,结合估价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认为,估价对象房地产按工业用途持续使用符合合法原则和最高最佳利用原则,因此本次估价假定估价对象房地产按工业用途持续使用。
- 本次估价未扣除预期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税金,估价委托人及相关报告书使用人在利用本报告时应予以充分的考虑及重视。
- 本报告的应用有效期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为壹年(即报告有效期自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止),超过有效期范围或报告使用期限内,房地产市场或估价对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估价结果需做相应调整或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特此函告!
湖北远达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利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